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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8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魏先明与魏平、何成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先明,魏平,何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8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先明,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魏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何成红,女,汉族,住址同上。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先明与被执行人魏平、何成红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被执行人魏平、何成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魏先明借款47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175元执行费6590元,但被执行人魏平、何成红至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魏平、何成红名下工程款,但因尚未审计工程款未能下发。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本院就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阮道云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