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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8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克克与高章章、孙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克克,高章章,孙蓓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8851号原告:黄克克,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高章章(曾用名:高文章),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孙蓓蓓,女,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黄克克与被告高章章、孙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黄克克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克克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黄克克负担。审 判 员 陈德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高葱葱代书记员 陈秋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