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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4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中圣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明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圣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刘明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829号原告:山东中圣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63号1203户。法定代表人石玉娟,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萌,男,1985年5月8日生,汉族,系原告处经理,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刘明浩,男,1989年6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沙沙,山东国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强,山东国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圣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中圣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丽洁人民陪审员  韩丽华人民陪审员  蔡新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