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宋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51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9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骑岭乡被执行人:宋某,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骑岭乡。案由:交通事故纠纷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宋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志军审判员 牛振民审判员 于延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