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阮有香与张天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有香,张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642号原告:阮有香,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张天华,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原告阮有香诉被告张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阮有香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有香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阮有香负担。审 判 长 赵有明人民陪审员 何法融人民陪审员 彭丽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继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