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25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阮有香与张天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有香,张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642号原告:阮有香,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张天华,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原告阮有香诉被告张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阮有香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有香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阮有香负担。审 判 长  赵有明人民陪审员  何法融人民陪审员  彭丽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继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