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辖终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竹智、青岛承运通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竹智,青岛承运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9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竹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承运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财,经理。上诉人李竹智因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3民初39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竹智上诉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返还原物纠纷,而是存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权利义务争议,本案争议属于社会热点敏感问题,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称,2017年4月12日,被告驾驶原告所有的车辆去送货,货物送达后被告未驾驶车辆返还原告驻地。后经多次联系,被告拒不返还车辆。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该车辆并赔偿损失。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平度市,故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