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民终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永达通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永达通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永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终4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永达通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徐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上海永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志高,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上海永达通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永达通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永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向上诉人永达通盛公司发出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永达通盛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称因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不再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永达通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砚丽代理审判员  赵 博代理审判员  刘震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声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