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8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隆东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8266-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隆东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亚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彬,男。被申请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吴航飞,经理。被申请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世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北京隆东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联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世纪春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陕0103民初8266号民事裁定,冻结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银行资金8100000元。北京隆东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已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已予履行,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银行资金8100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隆东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吕江晖代理审判员 毋俊利人民陪审员 唐金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