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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行审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荣成市城乡建设局、荣成市崖头美润佳烘焙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荣成市城乡建设局,荣成市崖头美润佳烘焙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082行审257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许胜,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崖头美润佳烘焙店,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注册号371082600662710。经营者陈荟珺。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9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1月18日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和荣成市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崖头美润佳烘焙店作出荣建环处字[2017]第008号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崖头美润佳烘焙店未缴纳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120元,经催缴,至今未缴。限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荣成市城乡建设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台上邹家村东)补缴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120元。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崖头美润佳烘焙店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荣成市崖头美润佳烘焙店补缴生活垃圾处理费120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荣建环处字[2017]第008号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限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崖头美润佳烘焙店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补缴生活垃圾处理费120元。二、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崖头美润佳烘焙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崖头美润佳烘焙店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 佳人民陪审员  刘英乾人民陪审员  许圣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振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