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原告荆笑楠与被告孙建立、张鹏、刘庆福、马胜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笑楠,孙建立,张鹏,刘庆福,马胜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892号原告:荆笑楠,男,200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票市。法定代理人:荆德权(系原告父亲),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北票市。被告孙建立,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张鹏,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刘庆福,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马胜虎,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荆笑楠与被告孙建立、张鹏、刘庆福、马胜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荆笑楠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笑楠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荆笑楠负担。审判员 郭 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佳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