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刘少锋、董春鹤等与邬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锋,董春鹤,孟龙荣,邬玲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3412号原告刘少锋,男,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1947年2月24日出生,达拉特旗汇金时代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原告董春鹤,男,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1984年12月15日出生,达拉特旗汇金时代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原告孟龙荣,男,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1964年9月27日出生,达拉特旗汇金时代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利凤,系达拉特旗汇金时代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被告邬玲玲,女,37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锋、董春鹤、孟龙荣诉被告邬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少锋、董春鹤、孟龙荣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邬玲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少锋、董春鹤、孟龙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少锋、董春鹤、孟龙荣撤回对被告邬玲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少锋、董春鹤、孟龙荣负担。审判员 薛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