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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邹玉与薄立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玉,薄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734号申请人邹玉,男,1958年10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新建街。被执行人薄立军,男,1971年4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原住浑江区河口街金帝小区5号楼2单元502室,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邹玉与被执行人薄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邹玉申请撤回对(2017)吉0602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602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