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02执9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海英申请执行曾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英,曾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936号之二申请人张海英,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曾强,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2执936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曾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强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023XXXXXXXXXX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兰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