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9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海英申请执行曾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英,曾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936号之二申请人张海英,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曾强,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2执936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曾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强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023XXXXXXXXXX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兰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