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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5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与咸宗礼、马红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咸宗礼,马红,摆俊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5260号原告: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川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宏选,该公司经理。被告:咸宗礼,男,回族,1985年3月2日出生,籍贯、文化程度及职业均不详,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被告:马红,女,回族,1985年10月3日出生,籍贯、文化程度及职业均不详,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被告:摆俊义,男,回族,1978年11月8日出生,籍贯、文化程度及职业均不详,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9月27日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4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郭晓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史晓娇书记员豆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