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民初5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与咸宗礼、马红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咸宗礼,马红,摆俊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5260号原告: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川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宏选,该公司经理。被告:咸宗礼,男,回族,1985年3月2日出生,籍贯、文化程度及职业均不详,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被告:马红,女,回族,1985年10月3日出生,籍贯、文化程度及职业均不详,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被告:摆俊义,男,回族,1978年11月8日出生,籍贯、文化程度及职业均不详,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9月27日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4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郭晓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史晓娇书记员豆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