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谢兴高与胡喜艳、胡考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兴高,胡喜艳,胡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谢兴高,男,汉族,农民,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胡喜艳,女,汉族,居民,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被执行人:胡考平,男,汉族,居民,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谢兴高与被执行胡喜艳、胡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兴高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喜艳、胡考平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喜艳、胡考平所有的、位于攸县联星街道雪花社区居委会采砂组、所权证号为713004427、土地使用权证为攸国用(2014)第30/B01265号的房屋1幢以物抵债给申请人谢兴高,以物抵债不够本案执行标的。现查明胡喜艳、胡考平目前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谢兴高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胡喜艳、胡考平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3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曼生审判员 肖文雅审判员 刘贵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