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城执字第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利军与被执行人孔令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利军,孔令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城执字第273-7号申请执行人韩利军,男,1982年出生,汉族,现住本市矿区。被执行人孔令义,男,1968年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城区。申请执行人韩利军与被执行人孔令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晋CG43**号车辆已抵顶债务,需要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晋CG43**号车辆手续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国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执行员 王俊荣书记员 荆卫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