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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城执字第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利军与被执行人孔令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利军,孔令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城执字第273-7号申请执行人韩利军,男,1982年出生,汉族,现住本市矿区。被执行人孔令义,男,1968年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城区。申请执行人韩利军与被执行人孔令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晋CG43**号车辆已抵顶债务,需要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晋CG43**号车辆手续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国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执行员  王俊荣书记员  荆卫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