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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4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夏玉娥与王福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玉娥,王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4594号原告夏玉娥,女,汉族,1962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王福东,男,汉族,1966年1月24日出生。原告夏玉娥与被告王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玉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8元,减半收取1454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曰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道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