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8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8582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菲,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怀亮,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范克远,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焦颖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菲、李怀亮和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克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4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原、被告草草结婚后发现双方的性格严重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经常被气得血糖上升。原告感觉度日如年,毫无家庭安全感和幸福感。2017年2月底原告不再回家双方开始分居。同年3月双方在西安市雁塔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因被告提出无理要求,原告没有经济能力满足该要求,双方协议离婚未果。现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西安泰克健身咨询服务有限公司46%的股权作为家庭财产按原、被告实际出资比例分割;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牧辩称: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经过深入了解及相处后,彼此之间感觉在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都非常满意合适后才登记结婚,且双方父母都一致赞同,婚后感情一直非常好。双方有吵架,也有离家出走,但之后都和好了。因吵架生气双方去过民政局离婚,但又和好,之后双方还一起去重庆游玩。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以上事实,有J610113-2015-000348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的影响。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夫妻矛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