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凌梓燊与谭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梓燊,谭国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3271号原告:凌梓燊,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谭国辉,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梓燊与被告谭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梓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梓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60元,由原告凌梓燊负担。审判员 周建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