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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凌梓燊与谭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梓燊,谭国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3271号原告:凌梓燊,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谭国辉,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梓燊与被告谭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梓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梓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60元,由原告凌梓燊负担。审判员  周建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