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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3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顾少凤、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少凤,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建强,陈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3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少凤,女,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13层B、C单元。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锡锋,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洁,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建强,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原审被告:陈曦,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顾少凤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95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顾少凤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住址是广州市越秀区共和六巷2号101房,故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担保追偿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陈建强签订的《保证合同》为主合同,原审被告顾少凤、陈曦向被上诉人提交的《反担保保证书》为从合同,故本案应根据主合同即《保证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经查,上述《保证合同》第五条约定:“……,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该条款虽约定了由广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但无法确定由广州市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属约定的内容不明,故本案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及两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广州市天河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提出其住所地在本市越秀区共和六巷2号101房的意见,经查,上诉人是于2012年2月17日从该址迁往本市天河区汇苑街7号303房,故其现住址应为本市天河区汇苑街7号303房。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侃林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