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与刘应顺、李胜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刘应顺,李胜宽,丁志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35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住所地:楚雄市阳光大道丽景花园38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917448288W。法定代表人:王正亮,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臣燕,女,1976年6月3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客户部经理,住楚雄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应顺,男,1989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住楚雄市,被告:李胜宽,男,1971年8月1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楚雄市人,原住楚雄市,现住楚雄市,被告:丁志琼,女,1975年6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楚雄市人,原住楚雄市,现住楚雄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诉被告刘应顺、李胜宽、丁志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计4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行负担。(已交)审判员 陈柄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显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