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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4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尹延瑞、李怀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尹延瑞,李怀林,河南浙联桥梁模板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424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独山大道中段玉龙苑小区5号楼。负责人:王玉更,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毛明,系民生银行职工。被告尹延瑞,女,汉族,1956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李怀林,男,汉族,1949年8月21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第三人河南浙联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淅川县厚坡镇。法定代表人:杨道伟,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诉被告尹延瑞、李怀林、第三人河南浙联桥梁模板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使应诉手续无法送达,诉讼活动不能进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193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梦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