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仙桃嘉XX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吴四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桃嘉XX物科技有限公司,吴四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2474号原告:仙桃嘉XX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郭河镇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成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四文,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原告仙桃嘉XX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四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桃嘉XX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仙桃嘉XX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仙桃嘉XX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四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47.0元,减半收取2523.5元,由仙桃嘉XX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显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