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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仙桃嘉XX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吴四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桃嘉XX物科技有限公司,吴四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2474号原告:仙桃嘉XX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郭河镇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成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四文,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原告仙桃嘉XX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四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桃嘉XX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仙桃嘉XX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仙桃嘉XX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四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47.0元,减半收取2523.5元,由仙桃嘉XX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显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