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道贵与曹耀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道贵,曹耀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2民初2396号原告:周道贵,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能,光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沛,光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曹耀银,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淮阳区凯旋路东宇航路北上海都市花园32号楼。负责人扬文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涛,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道贵诉被告曹耀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能、刘沛,被告曹耀银、平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道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上述被告赔偿误工费等损失200000元,并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46935.79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7日14时10分许,曹耀银驾驶豫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21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光山县泼陂河椿树店村部路口时,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机动三轮车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光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曹耀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该事故致原告颅脑重度损伤,花医药费60000余元,经多次催要,曹耀银只给付4000元,曹耀银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平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曹耀银到庭参加诉讼,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其已为周道贵垫付医药费5000元整,其驾驶的事故车购买有交强险、三责险等险种,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平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辩称,若本次事故属实,在驾驶证和行驶证、保险合法有效前提下,对原告主张的各项合理合法损失,我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70%的责任,应按原告农村户口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定为3000元,原告主张的住宿费、诉讼费、鉴定费、停车费等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对原告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赔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开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有如下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7年3月7日14时10分许,曹耀银驾驶豫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1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光山县泼陂河椿树店村部路口时,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机动三轮车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当日,原告被送往光山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因伤势过重,次日转至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就诊,2017年3月28日出院;其伤情经诊断为:1.急性颅脑损伤重型;2.胸部闭合性损伤。原告在光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为2017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8日,花医药费、检查费等费用共计6169.7元。原告在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住院期间为2017年3月8日至2017年3月28日,花医药费、检查费等费用共计46755.51元。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4月7日出具光公交认字[2017]第030714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耀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道贵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曹耀银驾驶的肇事车辆豫S×××××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平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曹耀银已支付周道贵医药费4000元。受本院委托,信阳紫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8月7日出具信紫弦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4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周道贵的伤残等级应鉴定为十级,误工期评定为150日,护理期应评定为60日,营养期应评定为90日,周道贵支付司法检查费、鉴定费1413.6元。上述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出院证、病历、费用清单、票据、司法鉴定文书、保单复印件、驾驶人的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曹耀银交通肇事致原告周道贵受伤,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耀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曹耀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曹耀银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平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平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对被告平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辩称不予赔偿原告要求的停车费、原告转院的交通费、拖车施救费、陪护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因上述费用在本次交通事故原告已实际支出,结合本案原告使用救护车转院治疗需医务人员陪护等实际情况,对原告要求赔偿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原告要求赔偿住宿费880元(1000-120)、打印病历费50元、修车费900元,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曹耀银已支付的医药费4000元,可在平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赔偿周道贵的损失中扣减;关于原告周道贵主张按城镇居民计算赔偿金问题,原告户籍虽为农业户口,但长期在外务工,其所在的村委会出具证明原告长期务工的书证,与原告务工的单位光山县金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出具的证明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告多年在外务工,故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对待。对本案责任划分,被告平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建议按主次责7比3比例划分,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原告请求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应当依据原告主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河南省2017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确定。具体认定如下:1.医疗费52925.21元﹙46755.51元+5169.70元+120元+780元+100元﹚;2.误工费16965.61元(41283元/年÷365日×150天);3.护理费5565.53元(33857元/年÷365日×60日,比照河南省上年度全省居民服务业工资标准33857元/年标准),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50元(50元/日×21日);5.营养费2700元(30元/日×90日);6.交通费、住宿费2815元﹙2400+295+120﹚;7.伤残赔偿金54465.84元(27232.92元/年×20年×10%),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9.拖车、施救费900元。上述九项损失计142387.19元,由平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94811.98元(医药费10000元+误工费16965.61元+护理费5565.53元+住宿、交通费2815元+伤残赔偿金54465.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由平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33302.65元(医药费42925.21元+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2700元+拖车、施救费900元)×70%。鉴定费1413.6元,由被告曹耀银赔偿989.52元(1413.6×70%)。周道贵的其他或过高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周道贵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94811.98元(医药费10000元+误工费16965.61元+护理费5565.53元+住宿、交通费2815元+伤残赔偿金54465.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齐。二、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周道贵333**.65元(医药费42925.21元+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2700元+拖车、施救费900元)×70%,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齐(被告曹耀银已垫付的医药费待保险公司赔款到位后与原告结算)。三、被告曹耀银赔偿原告周道贵的司法检查费、鉴定费989.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齐。四、驳回原告周道贵其他或过高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9元,由被告曹耀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梦扬审 判 员 李卫东人民陪审员 陈谟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