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民初5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吴永军与戴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军,戴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5627号原告:吴永军,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章炯、徐鹏程,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康华,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萧山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军诉被告戴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舒人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应琴?PAGE??PAGE?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