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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蕾与曾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蕾,曾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23民初1873号原告李蕾,女,199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曾泉,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李蕾与被告曾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泉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曾泉立即偿还借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曾泉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5日,被告曾泉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期一个月,并出具借条一份,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仅于2017年7月18日还款5000元,尚欠5000元至今未付,现原告索款无果,只好诉诸法院。被告曾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到庭陈述事实、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本院将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对案件事实予以综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5日,被告曾泉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李蕾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为一个月,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7年7月18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原告丈夫何星转款5000元,尚欠5000元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索款无果,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曾泉未按约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李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蕾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曾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刘先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丽丽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