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4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桐吉与黄汝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桐吉,黄汝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4748号原告:张桐吉,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被告:黄汝深,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原告张桐吉诉被告黄汝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张桐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桐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韦伟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敏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