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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8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长子县宋村乡北李庄村村民委员会与鲍毛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8执225号长子县宋村乡北李庄村村民委员会与鲍毛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晋0428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子县宋村乡北李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鲍毛旦经济困难,暂无能力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28执2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员解丽娜执行员 鲍 钰执行员 许红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尚莹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