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4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王宗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宗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47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宗波,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文超,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仁怀市农牧局,住所地仁怀市市政府原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82551924250B。法定代表人:李杰峰,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勇,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宗波因与被上诉人仁怀市农牧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7)黔0382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宗波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宗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宗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宗波负担。由本院退还王宗波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大刚审 判 员 周亚琼代理审判员 陈文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