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3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鲁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3415号原告:鲁某,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生,住涿州市。被告:熊某,男,汉族,1972年3月13日生,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鲁某于2017年9月19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审判员 陈怀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