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执恢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文光秀与刘民伟、彭迁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光秀,彭迁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恢209号申请执行人文光秀,女,生于1931年7月1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杨俊,乐至县宝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彭迁高,男,生于1970年7月16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文光秀与刘民伟、彭迁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2)资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民伟、被执行人彭迁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刘民伟、被执行人彭迁高给付赔偿款29212.60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刘民伟、被执行人彭迁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刘民伟、被执行人彭迁高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刘民伟、被执行人彭迁高仍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刘民伟、被执行人彭迁高无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刘民伟、被执行人彭迁高无房产信息。本院依法在刘民伟、被执行人彭迁高户籍地进行调查,刘民伟、被执行人彭迁高的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刘民伟于2017年7月死亡,家中只有石头结构房屋;被执行人彭迁高现正在服刑,家中只有多年无人居住的石头结构房屋。2017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撤回了对刘民伟的执行,本院依法裁定终结对刘民伟的执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司法救助申请,拟决定对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10000元。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彭迁高仍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9212.6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彭迁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2执恢2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彭迁高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彭迁高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彭迁高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判长 任 军审判员 谭开幕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俊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