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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学富与魏东生、黄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富,魏东生,黄祥,靳文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870号原告:李学富。被告:魏东生。被告:黄祥。被告:靳文楠。原告李学富与被告魏东生、黄祥、靳文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学富撤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学富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