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学富与魏东生、黄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富,魏东生,黄祥,靳文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870号原告:李学富。被告:魏东生。被告:黄祥。被告:靳文楠。原告李学富与被告魏东生、黄祥、靳文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学富撤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学富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