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624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马得奎与桑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得奎,桑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达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624执18号申请执行人:马得奎,男,回族,1978年12月16日出生,住址:青海省湟中县上新庄镇。被执行人:桑力,男,藏族,1971年10月14日,住址:青海省达日县莫坝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得奎与被执行人桑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马得奎与被执行人桑力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2624执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快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