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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624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马得奎与桑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得奎,桑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达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624执18号申请执行人:马得奎,男,回族,1978年12月16日出生,住址:青海省湟中县上新庄镇。被执行人:桑力,男,藏族,1971年10月14日,住址:青海省达日县莫坝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得奎与被执行人桑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马得奎与被执行人桑力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2624执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快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