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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7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张成勤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7350号原告:张成勤,男,汉族,1981年12月10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住甘州,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宏雷,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公司。地址:青海省德令哈市昆仑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杜桂莲,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勤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被告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成勤负担。审判员  葛小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