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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钱学强、温振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学强,温振梅,聂尚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4执459号申请执行人:钱学强,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温振梅,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聂尚政,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学强与被执行人温振梅、聂尚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2016)闽0124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发现俩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聂尚政所有的坐落于鼓楼区××大厦××09店面的房产[房产权证号:R0××75,土地证号:榕鼓国用(2009)字第002524147**号]本案与另外二案合并查封,该房产另案正在处置中,被执行人聂尚政在福建省闽清广源陶瓷有限公司持有股份,由于上述查封的房产足以偿还本案及其他二案的债务,所以申请执行人申请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聂尚政在福建省闽清广源陶瓷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冻结措施。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将上述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兆俊审判员  刘守强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伶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