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昕与张王彪、吴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昕,张王彪,吴梅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3民初2340号原告:杨昕,男,199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被告:张王彪,男,199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被告:吴梅芳,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原告杨昕与被告张王彪、吴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王彪、吴梅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张王彪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由被告吴梅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杨昕与被告张王彪、吴梅芳系朋友关系,2017年8月5日,被告张王彪在东坪镇罗马广场夜宵摊找到原告杨昕,称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15天,被告吴梅芳为该笔借款作担保;被告张王彪和吴梅芳向原告杨昕出具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原告当即给付被告张王彪1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进行催讨,被告张王彪拒不偿还,被告吴梅芳没有履行担保责任。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张王彪未予答辩,未提交证据。吴梅芳未予答辩,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昕与被告张王彪、吴梅芳系朋友关系,2017年8月10日,被告张王彪因资金紧张,在东坪镇罗马广场夜宵摊找到原告杨昕,向原告杨昕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10天,与原告杨昕签订了借款协议书,被告吴梅芳在该协议上签字,自愿为该笔借款作担保,原告给付被告张王彪现金1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进行催讨,被告张王彪没有偿还,被告吴梅芳没有履行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杨昕与被告张王彪、吴梅芳所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杨昕在签订协议之后向被告张王彪提供了10000元的借款,被告张王彪未按约定按时偿还借款,对于该笔借款被告张王彪依法应予偿还;被告吴梅芳作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应当依法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杨昕要求被告张王彪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要求被告吴梅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王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昕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吴梅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梅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王彪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王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谌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瞿佳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