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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杨西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杨西,王运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民初3711号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22号(国际商业城2楼)。代表人:茅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政、吴哲强,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宁路8号。代表人:范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芳,该公司职员。被告:杨西,女,1989年1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王运,男,1990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杨西、王运追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修贵独任审判,分别于2017年8月10日、2017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哲强、被告太平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芳(参加第一次庭审)、被告杨西(参加第二次庭审)、王运(参加第二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都邦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太平洋公司、杨西、王运支付垫付的赔偿款4743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9日22时56分许,范振乾驾驶苏E×××××的小型客车在锡沪路交叉路口处与王运驾驶的杨西所有的苏B×××××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苏E×××××车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运负事故主要责任,范振乾负事故次要责任。苏B×××××小型轿车在太平洋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造成苏E×××××车辆损失66900元,都邦公司向范振乾赔偿了66900元及诉讼费727元,太平洋公司、杨西、王运应承担其中的70%。被告太平洋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王运存在肇事逃逸的情形,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属于保险免责范围。事故发生后其已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杨西支付2000元。以上,请求法院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被告杨西、王运共同辩称:事故造成其车辆损失98000元,对其中的30%保留向都邦公司及范振乾索赔的权利。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10月29日22时56分,王运驾驶苏B×××××小型轿车(车上乘坐杨雨木、彭立凡、李伟、杨维明)沿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春风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锡沪路交叉路口,在交通信号灯直行为黄灯亮时直行通过路口,遇范振乾驾驶的苏E×××××小型普通客车沿锡沪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春风路口在交通信号灯为红灯亮时直行通过路口,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杨雨木受伤,两车损坏。事发后王运未迅速报警、抢救受伤人员,且弃车逃逸,后于2016年10月31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投案。2016年12月12日,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范振乾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杨雨木不负事故责任。事故造成苏E×××××车辆损失66900元,后都邦公司向范振乾赔偿了66900元及诉讼费737元。另查明:苏B×××××小型轿车登记在杨西名下,其于2015年10月26日为该车向太平洋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其中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该条款已经加黑加粗。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履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提供了投保单回执,其中载明:我通过贵公司电话营销专用号码101××××8888进行了电话投保,贵公司已就保险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及免责事由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作了明确说明。……杨西签字确认。本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王运应在侵权行为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车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保险公司已先行支付全部车损赔偿金,有权要求王运在其赔偿责任范围内支付保险公司保险金。交警部门认定王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故王运应承担苏E×××××车辆损失66900元中的70%即46830元。因王运存在肇事逃逸情形,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太平洋公司就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以上,王运应支付都邦公司赔偿款46830元,都邦公司主张的其他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46830元。二、驳回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493元,由都邦公司负担6元,由王运负担487元(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保险公司垫付,保险公司同意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王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上述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87元给付保险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