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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李兴平申请执行王美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平,王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845号申请执行人李兴平,男,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双山乡錾岩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68********。被执行人王美云,女,1977年6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洒基镇迤民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7********。李兴平申请执行王美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盘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家具款8000元及相关产生的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6元及执行费50元,合计8176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美云现外出不在住所地居住,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兴平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盘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祥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