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7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胡赵群与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王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赵群,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王志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7040号原告:胡赵群,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新正,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新郑市中华路201号。法定代表人:赵培林,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二斌,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王志军,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二斌。原告胡赵群与被告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王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赵群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赵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赵群撤诉。案件受理费1523元,减半收取为762元,由原告胡赵群负担。审判员 常晓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