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3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永震与李元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震,李元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3236号原告:王永震,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宇,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元杰,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震与被告李元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震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永震负担。审判员 门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