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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3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永震与李元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震,李元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3236号原告:王永震,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宇,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元杰,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震与被告李元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震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永震负担。审判员 门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