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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万洁与仇传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洁,仇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957号申请执行人:万洁,女,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仇传刚,男,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洁与被执行人仇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万洁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81民初75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昊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