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万洁与仇传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洁,仇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957号申请执行人:万洁,女,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仇传刚,男,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洁与被执行人仇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万洁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81民初75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昊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