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泮彬权、潘将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泮彬权,潘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843号申请执行人泮彬权,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潘将文,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申请执行人泮彬权与被执行人潘将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浙1024民初254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潘将文分期归还原告泮彬权借款本息共计89000元,第一期于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第二期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10000元,第三期于2017年6月30日前归还59000元。如有一期逾期归还,对80000元本金按月利率1.5%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潘将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24执8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泮彬权发现被执行人潘将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红星审 判 员 张天平审 判 员 官焕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