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素珍与陈川、吴菊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珍,陈川,吴菊华,陈华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1836号原告:张素珍,女,194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昆泰,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被告:陈川,男,199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被告:吴菊华,女,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被告:陈华生,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原告张素珍诉被告陈川、吴菊华、陈华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一致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张素珍负担。审 判 长 郭 磊人民陪审员 张荣生人民陪审员 罗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刘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