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7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礼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永丰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礼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永丰置业有限公司,义乌市永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楼延峰,骆响铃,楼谋江,俞利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46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工人北路499号。负责人:张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菁、赵宇涛,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礼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义东路387号。法定代表人:楼谋江。被告:浙江永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凯旋路88号瑞鑫大厦14层1401号。法定代表人:楼延峰。被告:义乌市永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机场路677号。法定代表人:楼延峰。被告:楼延峰,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骆响铃,女,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楼谋江,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俞利萍,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礼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永丰置业有限公司、义乌市永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楼延峰、骆响铃、楼谋江、俞利萍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38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金银花人民陪审员  楼林明人民陪审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何嘉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