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祁执字第4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祁县联社与段祥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建生,段祥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祁执字第403-3号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祁县新建北路76号。法定代表人:王学斌,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建生。被执行人:段祥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祁县人民法院(2004)祁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段祥富工资收入每月人民币1000元,从2017年10月份开始,直至总额达到人民币730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慧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