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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终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龚应超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应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终63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应超,男,55岁(1962年9月12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项城市,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被羁押,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龚应超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京0107刑初2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应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龚应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应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龚应超无视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龚应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龚应超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因龚应超在上诉期间被变更强制措施,故本院对其刑期起止日期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龚应超撤回上诉。(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刑初2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璐审 判 员  郑文伟代理审判员  张乾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廖清顺书 记 员  袁晓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