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92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瑞盛国际汽配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瑞盛国际汽配城物业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2民初659号原告:锦州瑞盛国际汽配城物业有限公司,居住地锦州市松山新区锦娘路3号。法定代表人叶焕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岩,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陈某,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瑞盛国际汽配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瑞盛国际汽配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瑞盛国际汽配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宁人民陪审员 高 佳人民陪审员 蒋 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一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