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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3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袁明臣与吴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明臣,吴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528号原告:袁明臣,男,196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吴国军,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住开封市龙亭区。原告袁明臣与被告吴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袁明臣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袁明臣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明臣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明臣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永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