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3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袁明臣与吴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明臣,吴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528号原告:袁明臣,男,196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吴国军,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住开封市龙亭区。原告袁明臣与被告吴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袁明臣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袁明臣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明臣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明臣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永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