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民初5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国英与贾朝访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英,贾朝访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5542号原告:张国英,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贾朝访,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英与被告贾朝访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国英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 新审判员 袁宝进审判员 卢康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