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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民初5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国英与贾朝访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英,贾朝访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5542号原告:张国英,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贾朝访,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英与被告贾朝访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国英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 新审判员 袁宝进审判员 卢康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