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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22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王跃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王跃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231号之二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法定代表人:王周屋,行长。被申请人:王跃兰,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申请人王跃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湘0104民初2231号财产保全裁定。后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7年9月30日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跃兰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跃兰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 澍人民陪审员  陈月辉人民陪审员  赵云亭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XX 关注微信公众号“”